
第一條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從事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代理客貨運輸銷售業務培訓的機構或單位。
第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代理業)的各類從業人員,必須經過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認可的培訓機構或單位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崗位資格證書》。
第四條 銷售代理業務培訓機構或單位資質認可的取得,首先由培訓機構或單位自愿向中國航協地區代表處提交申請,填報有關資料報表,并由中國航協各地區代表處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報資料是否齊備準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作出是否上報復審的答復。
第五條 中國航協自受理復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依照本辦法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符合本辦法條件者,發給培訓資質認可證書。
第六條 凡取得資質認可的培訓機構或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另行委托。
第七條 銷售代理業務培訓機構或單位資質認可的審批工作,由中國航協辦理。
第八條 申請從事銷售代理業務培訓認可的機構或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九條 從事銷售代理業務培訓的教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一)至(四)款要求的為初級培訓機構,從事二類航空運輸銷售業務的培訓。
第十一條 除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要求外,同時有5名以上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要求的專業專職教師為中級培訓機構,同時可從事一、二類航空運輸銷售業務的培訓。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各項要求,并具有教學研究、教材編寫能力,有符合第九條(五)款要求的專業專職教師——具有講師職稱,本專業執教三年以上的教師最少10名,為高級培訓機構,從事一、二類航空運輸銷售業務的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面向全國招生。
第十三條 銷售代理業務培訓教員的資格認可和本單位培訓資質認可一并申報,也可單獨申報。經中國航協審核合格后,頒發給教員證書。
第十四條 為了保證教學質量,經中國航協認可的培訓機構或單位,所使用的各類教學大綱、教材、考試命題等相關事宜均由中國航協統一組織編輯印刷。
第十五條 培訓收費標準由中國航協統一制定。經中國航協認可的培訓機構或單位不得降低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減少教學時間或采用其他降低培訓質量等不正當手段爭奪生源,擾亂培訓市場。
第十六條 經中國航協認可的培訓機構或單位,同時承擔復訓、復訓考試和崗位資格證書的頒發工作。
第十七條 已取得銷售代理業務培訓認可的機構或單位,接收受訓的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十八條 本著就近入學的原則,初級培訓機構在本省、市、自治區范圍內招生,中級培訓機構原則上在本區域所轄省、市、自治區范圍內招生。
第十九條 高級培訓機構重點組織開展對初級和中級培訓機構專業教師的派出和師資培訓事宜,組織開展教學研究活動。
第二十條 已取得銷售代理業務培訓認可的機構或單位,須在每年度的最后一個月正式公布下一個年度的培訓計劃,并將該計劃連同本年度的培訓、復訓情況通告受訓人所在地的中國航協地區代表處備案,由地區代表處上報中國航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崗位資格證書的持證者,每三年進行一次復訓,逾期不復訓視為無效證件。復訓可由本單位自行組織,也可到認可的培訓機構去復訓,但考試必須在中國航協認可的培訓機構或單位進行。
第二十二條 崗位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擇業資格證件,只要按規定時間進行復訓可作有效證件,由持證者保存。
第二十三條 培訓資質認可證書作為培訓機構或單位所具備的條件和能力的認可,該證書每三年復審一次,逾期不辦理復審手續視為無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 從事銷售代理業務培訓的機構或單位,領取崗位資格證書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五條 認可證書、崗位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等該三類證書由中國航協統一制作和發放。
第二十六條 中國航協或地區代表處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取得資質認可的培訓機構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銷售代理業的各類從業人員的受訓情況進行抽查。對于培訓質量不高,頒證不嚴或以擴大招生、租借場地、聯合辦班、再次委托等形式違規辦班者以及巧列名目提高收費標準的機構或單位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暫停培訓直至取消培訓資質認可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未取得培訓資質認可的單位擅自簽發的崗位培訓證書,中國航協認可部門、航空運輸企業以及銷售代理業一律不予認可,必要時將上報行政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銷售代理企業應及時將其業務人員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復訓、工作變動情況,于每年度的最后二個月向中國航協所在地的代表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銷售代理企業的各類業務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持證者,必須將資格證件放置于其通常行使權限的工作區域內,以便接受中國航協或地區代表處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條 銷售代理企業各類從業人員的新舊證書的換發工作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自本辦法發布之前(2006年4月22日之前),簽發的在有效期內的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監制的崗位合格證書繼續生效。到期后,由中國航協認可的培訓機構或單位復訓,方可取得換證資格,否則視為無效證件。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航協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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